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盟往來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湘園便利商店即賴加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湘園便利商店即賴加惠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張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盟往來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