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寶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王祖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策有限公司、陳永華及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蔡彰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