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明、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王怡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訴訟代理人 狄彥君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7136萬364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萬1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