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盈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73萬0768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萬011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