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吉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吳大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吉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大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清林、鳳凰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江忠穎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