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捷可富協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郁傑 被 告 捷可富協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瀚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315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0,624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72,640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58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已於貸款總約定書第20條約定,就該契約所載之法律關係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7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捷可富協銷有限公司、林瀚銘(下合稱被告,如單指其一,各稱捷可富公司、林瀚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捷可富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13日邀同林瀚銘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同年7月16日起至115年7月16日止,共 分60期,並拆分兩商金帳號撥款,借款金額則以匯入捷可富公司指定帳戶方式交付,利息按伊三個月期指數型定儲利率加碼2.2%機動計息,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捷可富公司未依約繳 納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至112 年3月7日結算時止,各商金帳號分別欠款1萬8,315元、37萬0,624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捷可富公司復於110年7月13日邀同林瀚銘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向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 間為同年7月16日起至115年7月16日止,共分60期,利息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2.155%機動計息,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捷可富公司未依約繳納帳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至112年3月7日結算 時止,尚欠77萬2,640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又林瀚銘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伊1萬8,315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㈡被告應連帶給付伊37萬0,624元,及如附 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被告應連帶給付伊77萬2,64 0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㈠部分,業據提出動撥申請書、借款借據暨約定書、三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貸款總約定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7頁);就所主張之事實㈡部分,亦據提出貸款總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35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1萬8,315元 1萬8,315元 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2%計算 自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7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342%計算;自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84%計算 2 37萬0,624元 37萬0,624元 自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2%計算 自111年10月16日起至112年4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342%計算;自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84%計算 3 77萬2,640元 77萬2,640元 自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75%計算 自111年10月16日起至112年4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3375%計算;自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7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