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富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盧博文、鐘卉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被告 富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博文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被告 鐘卉庭 吳臻樺 朱璿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0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馨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