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魏千妮、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裴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千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30號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僅聲明上訴,而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 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除報導,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