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吳懿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懿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