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盟往來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25號 反 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李宗穎律師 謝秉紘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湘園便利商店即賴加惠請求給付加盟往來帳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3萬7,56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 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