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鄧筑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37號 上 訴 人 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金星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37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萬7,178元(計算式:1,114,000元×0.04235坪=47,1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可認上 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計算式:3,000元-1,5 00元=1,500元),揆諸上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劉茵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