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吳宇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24號 原 告 吳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62元(見北補卷第7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