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吉馬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馬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童月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淑姻 黃素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307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7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