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敏、吳文良即泓澄廚具衛浴設備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90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廖維彥 被 告 吳文良即泓澄廚具衛浴設備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