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淳紳股份有限公司、沈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淳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菀喻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