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凱思數據科技有限公司、魏文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72號 原 告 凱思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泰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宷麗創意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宷麗創意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或為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5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報酬事件,被告宷麗創意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兼法定代理人沈裕雄於起訴後之民國112年10月23日死亡而當然解任董事職務,有股份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限閱卷內之戶籍資料可參,是被告現已無法定代理人得為訴訟行為,其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得合法代理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為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