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張卿得、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彭仕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卿得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昱銘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萬1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