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詩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原 告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訴訟代理人 杜俊寬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庫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59萬6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為65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