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毅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毅明 訴訟代理人 郭穎名律師 王雅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昌儒、宋偉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 萬631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08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 費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7084元(計算式:5萬2084元-5000元=4萬708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