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鐘秀惠、陳炤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被 告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被 告 陳炤霖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被告陳炤霖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簡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