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李艾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97號 原 告 李艾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0,000元,應繳裁判費104,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書狀應載明本件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