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反 訴 原告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本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豐文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吳孟謙律師 呂宜蓁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43,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