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