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鄧筑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1號 原 告 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鄧筑双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景美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標的,即坐落臺北市○○區○○路○○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11909/200 000),及坐落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應 有部分1/2),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民事執行 處110年度司執字第42834號執行案卷所附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報告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16,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