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陳貞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貞燕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筑双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