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楊宗賢、楊彌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0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潘虹如 被 告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宗賢 被 告 楊彌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肆拾壹萬貳仟貳佰參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肆拾壹萬貳仟貳佰參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112年度重訴字第806號判決已於事實及理由欄載明被告應連帶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 額,惟該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