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博泰興工程有限公司、黃永輝、黃婉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博泰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輝 代 理 人 黃婉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三九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鈞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一一二年度司催字第三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非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已於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088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新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林靖茹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壹拾壹萬捌仟叁佰陸拾柒元 111年12月31日 F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