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義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林義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詮浤興業有限公司/劉明芳 聯邦商業銀行安康分行 民國112年1月5日 15,782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