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琪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陳琪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6月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0 1 1000 002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0 1 1000 003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0 1 280 004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0 1 387 005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 0 1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