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王郭貴美、張竹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10號 聲 請 人 王郭貴美 代 理 人 張竹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8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4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5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6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7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