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鄭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鄭美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94 002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800 003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320 004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448 005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