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呂伯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呂伯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02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03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04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05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06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0 1 10000 07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0 1 10000 08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0 1 10000 09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0 1 10000 10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0 1 10000 1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0 1 10000 12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