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建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18號 聲 請 人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簡硯姝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