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沈宗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4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里仁書局/徐秀榮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2年4月5日 9,433元 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