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廖秀貞、曲莉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73號 聲 請 人 廖秀貞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6樓 代 理 人 曲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002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003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004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005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006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007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383 008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