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楊文廣、林麗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21號 聲 請 人 楊文廣(即楊湧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麗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0-ND-3174-0 1 1000 002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0-NX-1120-4 1 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