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李金枝、黃金木、李鎮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41號 聲 請 人 李金枝(即黃淑真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金木 聲 請 人 兼 代理人 李鎮志(即黃淑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41號 發行公司: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D101A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