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謝瑞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謝瑞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92875-4 1 1000 002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587-7 1 150 003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5566-0 1 57 004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8531-4 1 60 005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12293-6 1 38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