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尹崇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劉伯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17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6月24日 1,000,000元 NS0000000 00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7月8日 150,000元 N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