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蔡素眞、吳志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蔡素眞(即蔡丁旺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吳志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59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8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16310-3 1 119 2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36357-2 1 75 3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59517-5 1 41 4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77825-0 1 87 5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14567-6 1 640 6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62 7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116 8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64 9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58 10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