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王雪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王雪娥(即王鎮威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廖宣惟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受益人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統信基金 11-D0-00-0000000-0 1 1000 王雪娥 002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統信基金 11-D0-00-0000000-0 1 1000 王雪娥即王鎮威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