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王博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王博誠(即王金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20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3 月14 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2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0 3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157 4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60 5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