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岩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徐忠仁、陳怡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岩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忠仁 代 理 人 陳怡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潘惠敏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岩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徐忠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1年11月21日 500,000元 P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