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泰克、翁靖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代 理 人 翁靖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61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3號 編 號 發票人/公司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思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1年5月11日 13萬0,342元 BA0000000 2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思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1年4月19日 21萬3,840元 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