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簡逢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59號 聲 請 人 簡逢均(即簡義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本判決不得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002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003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935 004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215 005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