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宏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