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宏裕、林岱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裕 代 理 人 林岱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原本末日112 年5月13日為星期六,延長至15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92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