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吳銘祥、陳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代 理 人 陳佳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30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鍾尚勲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陳合彬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99年6月29日 未記載 23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