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邱偉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邱偉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204元(計算式:如 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435,358 1 利息 435,358 113/1/29 113/3/20 14.7% 9,092.56 2 違約金 435,358 113/3/1 113/3/20 1.47% 349.71 小計 9,442.27 請求項目2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272,464 1 利息 272,464 112/12/18 113/3/20 16% 11,200.9 2 違約金 272,464 113/1/19 113/3/20 1.6% 738.48 小計 11,939.38 總計 729,20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