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顏懿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顏懿良(即楊麗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48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郭家亘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和信(潛力)基金 09-D0-00-0000000-0 1 1000 2 同上 同上 09-D0-00-0000000-0 1 1000